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期貨交易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88號原告 陳彥霖 被告 蘇玲娟
賴國昌 陳月娥 陳月玲 吳柏震 王聖凱 陳宥萱 許珮珊 蘇炫霖 (原名 蘇柏維陳彥伯 陳威漢 温婷玉 羅啓哲 柯盈王薏涵 上列被告等因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蘇玲娟、賴國昌、陳月娥、陳月玲、吳柏震、王聖凱、陳宥萱、温婷玉、許珮珊、蘇炫霖、陳威漢、羅啓哲、陳彥伯、王薏涵、 柯盈朱 被訴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陳彥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陳威帆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