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4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4100號債權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涼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債權人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本件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併請提出與聲請人名稱
相符之印文。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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