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770號債權人永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淑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曾丞毅 即宏成釣蝦場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曾丞毅即宏成釣蝦場發給支付命令,惟未表明相對人之組織型態暨其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定期命聲請人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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