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小字第3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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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小字第3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3年度竹小字第386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告 吳其翰
古秋蓮 吳榮發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吳其翰、古秋蓮、吳榮發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吳其翰於民國93年2月至95年8月就學期間,邀同被告古秋蓮、吳榮發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約定於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元內,由借款人於本教育階段各學期開始前出具撥款通知書分次動用,其借款本金係按借款人簽訂借據後,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合計金額計算,借款人應自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1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應分期償還之期間,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則依其利率標準即借款人之負擔範圍,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併同本金繳付。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借款人應立即將尚欠款項全數還清。債務人應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改依當時本行牌告基準利率固定加碼年息百分之一計算,如有調整上開利率時,自調整日起按新利率加原碼距計息,並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原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二)查被告吳其翰於98年3月退伍,本應按上開約定自99年4月1日起攤還本息,詎被告吳其翰自102年6月30日起即違約未給付,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本金94,889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古秋蓮、吳榮發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積欠款項。並於本院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帳卡明細表、待追索債權收回明細查詢表及其他掛帳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吳其翰既為系爭債務之債務人,被告古秋蓮、吳榮發為其連帶保證人,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給付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
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詩傑附表:
┌─────┬────────────┬────────────┐││應付之利息│應付之違約金│├─────┼────────┬───┼────────┬───┤│本金│起迄日│年利率│起迄日│年利率││(新臺幣)││(%)││(%)│├─────┼────────┼───┼────────┼───┤│94,889元│103年4月7日至│4.63│103年4月7日至│0.926│││103年4月9日││103年4月9日│││├────────┼───┼────────┼───┤││103年4月10日至│4.53│103年4月10日至│0.906│││103年7月9日││103年7月9日│││├────────┼───┼────────┼───┤││103年7月10日至│4.48│103年7月10日至│0.896│││清償日││清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