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陳麒安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50號、107年度執字第6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麒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陳麒安(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
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2月5日指定保證金額4,000元,由被告出具現金保證後,業已釋放,有臺北地檢署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考。被告所犯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1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由臺北地檢署執行,然被告經該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地合法傳喚、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亦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北地檢署送達證書、該署檢察官開立之107年9月14日拘票、司法警察107年9月25日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佐。又被告復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羈押,且其因另案分別經臺北地檢署以10
7年北檢泰執分緝字2834號、本院以107年北院忠刑甲緝字
544號發布通緝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可參,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筑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