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正宗
廖美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濤聲王芳蘭 間履行契約事件,不服民國107年7月30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追加備位聲明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2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何孟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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