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敏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惜花 等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不服民國
107年7月26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10,7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何孟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