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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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6號聲請人 王建宏 相對人 陳朝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朝山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2年4月1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00,000元。
(三)清償日期:93年1月1日。
(四)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債務人:陳朝山。
(八)設定權利範圍:全部。茲相對人自民國87年5月2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計新臺幣55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2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魚池鄉│內池││711之1│水│41.88│全部│陳朝山│├──┼───┼────┼────┼────┼────────┼─┼─────────┼──────┼──────┤│002│南投縣│魚池鄉│內池││711│水│56.48│全部│陳朝山│└──┴───┴────┴────┴────┴────────┴─┴─────────┴──────┴──────┘※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