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47號聲請人鴻耀汽車修護用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2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1年6月15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1年9月15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蘇泠
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鴻耀汽車修護用品企業有限公司吳文博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雙和分行110年10月7日56,801元A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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