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小字第1363號原告 張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如本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被告沈如本真正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被告久久通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及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沈如本(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亦未載明被告即車牌號碼000-00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車輛之車籍資料,系爭車輛之車主姓名為久久通運有限公司,此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1件在卷可稽,惟依前揭說明,仍有主文欄所示訴訟要件之欠缺亟待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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