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施瑩惟檢察事務官相對人即失蹤人鄭榮貴失蹤前住所:桃園市蘆竹區富國路二段上列聲請人聲請失蹤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相對人即失蹤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甲○○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現年89歲,相對人雖設籍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然桃園○○○○○○○○○(下稱蘆竹戶政)於110年8月19日派員查訪該處戶長 黃于桑 、里長 蔡清雲 及鄰長 陳簡秀寶 ,其等均表示不知失蹤人行方。又相對人於 昭和 9年6月5日為 鄭金才 及 鄭葉匏 收養(養父母均歿),未婚無子女,僅查得尚有養弟 鄭文雄 ,經蘆竹戶政以電話聯繫鄭文雄,其稱與相對人已30餘年未聯絡,亦不知相對人行蹤;再相對人僅有於90年3月9日換補領國民身分證,並無95年申辦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紀錄,現未在監所,亦查無入出境資料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非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安置輔導對象、無使用殯葬設施紀錄,且未領取桃園市相關社會福利補助、勞保老人給付、國民年金、老農津貼、公教退輔給與,相對人最後之社會軌跡為95年2月1日在天主教仁慈財團醫療法人仁慈醫院(下稱仁慈醫院)就診,此後即行方不明,迄今仍未尋獲。現相對人失蹤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准對相對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二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項及但書、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蘆竹戶政110年11月12日桃市蘆戶字第1100007185號函暨檢附之蘆竹地政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1月3日桃社老字第1100092673號函、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110年11月3日桃市殯字第1100004794號函、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軌跡資料比對紀錄、相對人戶籍資料、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查尋失蹤人口、身分不明者資料結果、通緝簡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等為證。依上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及蘆竹地政函附資料可知,相對人從無入出境紀錄,且無在監在押資料,現雖設籍寄居在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惟並未居住在該處,戶籍址現住人與相對人無親屬關係,亦不知相對人去向,相對人復未請領95年全面換領之新式身分證,堪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現已失蹤一事,應屬真實。再經本院依職權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詢相對人自投保全民健康保險起迄今之保險費繳納情形及就醫紀錄,該署以111年9月26日健保桃字第1113059436號函覆稱相對人除84年3月1日曾投保於臺北市營造業職業工會1個月,當月份自行繳納保費外,其餘月份保費因符合減免補助資格,均無須自行繳納,故無其餘繳納健保費之紀錄,又依該函文檢送之相對人就醫紀錄可知,相對人於91年、92年、93年、94年各有25次、22次、41次、41次之就醫紀錄,於95年1月就醫4次,惟於95年2月1日在仁慈醫院就診後,再無就醫紀錄(見本院卷第26至31頁)。依此可見,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失蹤日期為95年2月2日一節,亦可採信。查相對人於95年2月2日失蹤時為72歲,失蹤迄今既已逾7年,則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前之公示催告,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