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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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帥宗統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528號),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61號案件受理,嗣被告於本院112年3月14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自白坦認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帥宗統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61號案件受理,嗣被告於本院112年3月14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自白坦認有罪之陳述:「
一、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二、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認罪。」等語明確【見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1號卷第112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刑案呈報單(報案人 范姜世欣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本件車牌000-0000小客車租賃資料:客戶資料卡(被告帥宗統)、汽車出租單、車輛協尋單及調查筆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000-0000、車主: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9年9月22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93046806號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RCU-3351)、證人 林金樺 109年9月15日調查筆錄、林金樺指認 呂大榮 及林金樺與呂大榮之協議書、證人呂大榮109年9月16日調查筆錄、車輛寄放保管單(寄放人林金樺,寄放車牌000-0000休旅車)、帥宗統簽立之借據、 呂陳瑞媖 所有車牌000-0000行照、證人 趙榮方 109年9月19日調查筆錄各1件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101號卷第3至4頁、第11至16頁、第208至227頁】。職是,本院合議庭認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怡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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