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95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陳利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叁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