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6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6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66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乙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0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乙婷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捌佰壹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黃乙婷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關於「民國111年7月24日17時15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1年7月20日17時15分許」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惟念其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所部分物品業經告訴人 周美鳳 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8頁),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否認犯行之態度,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得之現金新臺幣(下同)900元,雖被告供稱我不知道等語(見警卷第4頁反面、第6頁反面),惟並無相關證據可資為證,尚難認其此部分所稱為可採,又該犯罪所得扣除已發還告訴人之現金88元後,尚餘812元未扣案,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所竊得之斜肩包1個、健保卡1張、三星廠牌手機1支及88元零錢現金,雖屬其犯罪所得,業經告訴人領回,有如前述,足認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簡易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許珍滋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0891號被告黃乙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乙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24日17時15分許,在屏東縣屏東市建國市場93號之卡拉OK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周美鳳置放在該店冰箱上之斜肩包1個(內放有健保卡1張、三星廠牌手機1支及約新臺幣【下同】900元現金),得手後旋即離去。嗣經警接獲報案後調閱案發地點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斜肩包1個、健保卡1張、三星廠牌手機1支及88元零錢現金(均已發還周美鳳)。
二、案經周美鳳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乙婷於警詢時雖辯稱:當時我已經要離開該卡拉OK店,正要離開時有一位我不認識的水電工跟我說,這是誰的包包,語畢後該水電工就丟給我,因為我有喝酒,所以有點酒茫看不太清楚,所以當他丟給我時,我就順便拿了。我沒有竊取周美鳳的斜肩包,是水電工人丟給我的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經告訴人周美鳳指訴綦詳,且有調查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4張、蒐證照片6張等在卷可稽,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犯罪所得,除已合法發還告訴人周美鳳之部分外,併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3日
檢察官楊士逸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袁慶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