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4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高順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高順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12日止累計44,713元正未給付,其中42,924元為消費款;1,789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