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月29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2月27日以96年度訴字第21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毒偵字第350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核其所犯罪時間於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而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案號刑事判決書、執行指揮書、被告提示簡表、刑案查註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是本件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且宣告刑未逾1年6月,經核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