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6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附民字第16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63號就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1136號妨害名譽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
8月1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李育信書記官康祈福調解委員楊櫻花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楊櫻花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於民國97年8月20日上午10時,當場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仟元整。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康祈福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康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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