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原告 王守义 訴訟代理人 趙英喬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二個月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被告 陳細梅 已於起訴前死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二個月內,補正陳細梅之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表所記載之繼承人須含陳細梅在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等親屬,如其繼承人分別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請分別註明之)、陳細梅之全體繼承人姓名、住居所(並提出陳細梅在臺灣地區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原告並應具狀「變更被告」,改為以「陳細梅在臺灣地區之全體繼承人、及於陳細梅死亡三年內已以書面向法院聲明繼承之大陸地區繼承人」作為起訴之被告,如陳細梅無繼承人,則請為陳細梅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此需提出原告已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蓋有法院收文戳章之聲請書影本」為證),逾期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二個月內,補正「本裁定送達後」原告在大陸地區之「最新戶籍登記等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告已往生,須提出原告死亡登記之相關證明文件,暨提出原告之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表所記載之繼承人須含原告之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等親屬)、原告之全體繼承人姓名及住居所、原告之全體繼承人委任趙英喬為本件訴訟之訴訟代理人的「委任狀」(上開全部文件、證明書、委任狀,均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二個月內,補正陳報⑴被繼承人 王道銀 之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表所記載之繼承人須含王道銀在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等親屬,如其繼承人分別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請分別註明之)。⑵提出被繼承人王道銀之「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以上三選一)。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準用之。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且起訴之被告陳細梅於起訴前已往生,爰依法命原告依主文所示期限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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