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96號原告甲○○住○○市○區○○路000號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 律師被告乙○○已死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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