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4號原告 黃棟樑 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 卓伯源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至第3款載明當事人、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1年3月12日以101年度訴字第0008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秋華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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