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11號聲請人 陽宇玨 代理人 劉瑩玲 律師相對人 張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陽宇玨與相對人張家偉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07年度 司家調 字第34號),聲請人名下無財產,因本事件請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協助,經該會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扶助之標準及需要,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表各1件及翻拍LINE對話內容照片等幀(以上均影本)以為釋明;另經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家調字第34號離婚等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訴請離婚等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張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