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4號原告 葉芮霖
鍾永安 徐春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錦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添貴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將駁回其訴:
一、被告即共有人徐添貴最新戶籍謄本及全戶手抄戶籍謄本。
二、如被告徐添貴已死亡,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所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苗栗縣○○鄉○○段四五三、五零一之一、五零一之五及五零三地號土地,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以共有人徐添貴為被告,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命其補正被告徐添貴最新戶籍謄本,其雖於民國105年6月27日(以本院收文為準)提出被告徐添貴舊戶籍資料為陳報。惟原告所提出之被告徐添貴舊戶籍資料為日本時代戶政登記資料,其上地址並非現行通用地址,且依原告所陳報被告徐添貴地址為送達,均遭無此地址退件。又經本院依職權以被告徐添貴姓名查詢其最新戶籍資料,戶役政網路系統查詢結果則顯示其資料不存在,是被告徐添貴是否仍存在,顯有可疑。因此,本件自有限期命原告查明補正被告徐添貴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如其已死亡,則應提出其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為適當之聲明,同時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綜上,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為補正,則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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