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33號上訴人 王仁舜 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 律師
高宥翔 律師複代理人 陳湧玲 律師被上訴人 林姸佑 指定送達:蘆洲○○○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關於兩造主張之漏水事項,尚有需補充函詢鑑定人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筱琪
法官許品逸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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