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 鄧神勢 訴訟代理人 任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 鄧惠 子、 蔡正豊 、 蔡境倫 、 蔡境予 、鄧惠敏、 鄧惠足 、 陳則夫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2,584元(計算式:976.87×4100×1/2=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若被告已死亡,應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並查明其全體繼承人有拋棄繼承,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