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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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瑞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瑞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瑞麒前犯恐嚇取財及販賣毒品等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法院判刑六月、三年確定,嗣由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1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20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受刑人楊瑞麒前因恐嚇取財及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
5年度聲字第35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於105年11月8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8年9月7日(已另扣抵判決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8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873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林海祥法官林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月琴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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