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839號聲請人 薛明安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具有股票發行公司大小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之股票掛失證明正本。(原掛失證明未蓋法定代理人印文)
二、請提出原股東 陳素雲 同意轉讓股票之證明文件影本過院參辦。
三、請具狀陳明股票遺失過程及欲聲請之股票附表(內容應包含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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