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4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字第34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4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龍木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9013號),本院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龍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伍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補充被告張龍木經警委由醫院抽血檢驗,驗得
其血液中酒精濃度之時間為「民國107年6月28日5時41分」。
㈡證據部分增列「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張龍木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道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而且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都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漠視自己安危,尤其枉顧公眾安全,於飲酒後仍心存僥倖,駕車行駛在道路上,並不慎撞及路旁護欄,導致己身受有傷害;復考量被告經員警委由醫院抽血檢驗,驗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238.9mg/dl,酒測值不低,且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商、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參偵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力股
107年度偵字第29013號被告張龍木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市○○街00○0號居南投縣○○鎮○○路○○巷00弄00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龍木於民國107年6月28日4時許,在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三路某酒吧店內,飲用紅酒與伏特加調酒後,仍於同日16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自飲酒地出發,欲返還南投市之住處。嗣於107年6月28日4時41分許,行駛至臺中市霧峰區中投公路南下8.9公里處時,因不勝酒力,遂往路旁碰撞護欄。事故後,張龍木受傷經送亞洲大學附屬醫院急救,並由醫院救護人員抽取血液檢測,結果發現其血液酒精濃度達238.9MG/DL,逾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龍木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查獲員警職務報告書、亞洲大學附屬醫院檢驗檢查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等各
1份,以及現場採證照片27張在卷可佐,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檢察官卓俊忠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周晏伃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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