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20號原告 吳崑城 被告 胡瑋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基金簡字第19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由112年度金訴字第549號改分),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李岳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麒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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