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2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意意旨以受刑人甲○○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並已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