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2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又定應執行刑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有利受刑人,故適用舊法,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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