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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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字第89號再審原告正中法稅徵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柒日內,如數補繳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周美月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倪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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