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6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余升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壹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269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升權│及其中本金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18544││6,729自起息│││││元││日93年11月26│││││││日起│││├──┼───┼─────┼──────┼──────┼───────┤│002│新臺幣│余升權│及其中本金2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782927││6,121自起息│││││元││日103年06月3│││││││0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余升權於89年04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901,471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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