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9號上訴人即被告永泰砂行法定代理人 鄭鴻滄 被上訴人即原告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
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4,244,5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附表:
┌────────────┬────────┬─────────────────────────────────────┐│項目│訴訟標的價額(元│備註│││以下四捨五入)││├────────────┼────────┼─────────────────────────────────────┤│苗栗縣○○鄉○○○段1629││參房屋稅籍資料課稅現值(見本院第一卷第105頁)。││建號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苗│3,487,300元│││栗縣造橋鄉談文村9鄰崩崁││││腳17之1號)│││├────────────┼────────┼─────────────────────────────────────┤│坐落苗栗縣○○鄉○○○段││計算式:原租金9,421元÷(承租面積2391平方公尺+6477.52平方公尺)×占用面││320之18地號土地如附圖二│55,600元│積5234平方公尺×10年=55,600元。││所示甲區塊面積5234平方公││││尺。│││├────────────┼────────┼─────────────────────────────────────┤│原判決附圖一、二地磅、設││計算式:地磅、設備保養廠及外牆於96年3月間兩造約定總價值5,640,000元。││備保養廠及外牆之折舊。│701,662元│以每年0.369折舊計算至原告100年10月間起訴時之價值為701,662元。││││第1年折舊:(5,640,000元)×0.369=2,081,160元。││││第2年折舊:(5,640,000元-2,081,160元)0.369=1,313,211.96元。││││第3年折舊:(5,640,000元-2,081,160元-1,313,211.96元)0.369=828,63││││6.74元。││││第4年折舊:(5,640,000元-2,081,160元-1,313,211.96元-828,636.74元)││││0.369=522,869.78元。││││第5年折舊:(5,640,000元-2,081,160元-1,313,211.96元-828,636.74元-52││││2,869.78元)0.3697/12=192,459.65元。地磅、設備保養廠及││││外牆總價值扣除折舊後之價值為701,6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4,244,5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