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78號原告 李惠芳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被告大唐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宇平 訴訟代理人 江錦岳 被告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于大雄 訴訟代理人 葉健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職業災害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之營業所地分別在新北市三重區及臺北市內湖區,職業災害發生地及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莊琬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