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附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訴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三年度台附字第二九號上訴人 莊榮兆 被上訴人 李彥霖 年籍住所不詳
林樹蘭 年籍住所不詳 張秉誠 年籍住所不詳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九月十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0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經第一審諭知被告李彥霖、林樹蘭、張秉誠等被訴偽造文書案件自訴不受理之判決,因而駁回自訴人莊榮兆在第二審之上訴,而上訴人莊榮兆仍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自非適法,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郭毓洲法官林恆吉法官林清鈞法官呂永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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