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15號原告 劉晁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吉松徐健發徐健龍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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