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96號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邱川記 被上訴人即被告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資訊科技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758,871元,應徵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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