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63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銘煌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銘煌因業務侵占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99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