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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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9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駿維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駿維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林芷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