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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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56號原告圓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蘭英 原告家溍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家澤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被告 葉芯瑜
鄭佳勇
杜秀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莊承融 律師
參加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林育輝
謝榮俊 王儀鳳 上開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0年5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6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0年5月11日宣判,惟因原告尚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本院已定期命其補繳,且難於原定宣判期日前確認原告是否依期補正;為確認本件訴訟程序要件有無不備,並為避免指定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徒增當事人之勞費,同時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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