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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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昇(原名林俊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498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羅郁婷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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