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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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20號原告 黃惠珍 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萬元,原告應繳裁判費4萬7,7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4萬7,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