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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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97號原告 唐曉雯
唐曉雰 唐曉霙 被告 唐宏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依下述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或繳納不足額者,本院將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722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且塗銷該事件受查封之新北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955建號建物之查封登記,而該查封登記係基於該執行程序而來,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仍屬排除該強制執行程序原告若獲勝訴判決之利益,即以排除強制執行後,就本件土地及建物原告持分所得之利益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萬2,766元(計算式:<6萬6,500X103.94+29萬2,600>X3/6+<6萬6,500X103.94+29萬2,600>X1/6X3/5=432萬2,7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432萬2,766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萬3,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鍾堯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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