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原告 吳昶毅 被告 林嘉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9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如起訴書所載犯行,為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整,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嘉杭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4日以112年度交易字第90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有上開刑事判決可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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