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48號原告 張秀如 被告 江哲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郁屏
法官黃瀞儀法官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柔彤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