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勞簡字第19號
原 告 李婕妘
訴訟代理人 朱陳筠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雲國榮 即民富大藥局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9日下午4時15分
在本院簡易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賴家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勞簡字第19號
原 告 李婕妘
訴訟代理人 朱陳筠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雲國榮 即民富大藥局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9日下午4時15分
在本院簡易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