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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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樺琳陳素昭 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樺琳即陳素昭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日定期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4年12月10日合法送達,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聲請人雖於104年12月15日補正,惟未提出任何書證,就本院命補正有關㈠聲請人稱目前在「協力旺香雞排」工作,請提出工作及薪資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部分,僅載:目前在臺中市○○區○○路上「協力旺香雞排」擔任受僱員工,該雞排攤為路邊生意,每月薪資領現金,未有任何在職證明及薪資單可提供云云。惟債務人既受僱於他人,自可由雇主提供在職證明,債務人就此部分已屬未補正,並屬拒絕提出關係文件;就附表㈢補正受扶養權利人(長女)近1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2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㈣陳報債務人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年1月起至104年11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㈥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㈦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部分,僅載稱:債務人長女因由前夫行使負擔權利義務,前夫因債務人未分擔扶養費為由,不願配合提供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所得資料清單云云,是債務人就此部分亦屬未補正,並屬拒絕提出關係文件;就附表㈦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部分,僅載稱:債務人已陳報活期存款及保單價值外,未有任何具有價值之不動產、動產、定期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等)且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無任何交易變動情形云云。惟查債務人有諸多中國人壽、南山人壽、中華郵政、遠雄人壽、美商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高額壽險,除據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載明,提出保單,並有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憑,而債務人於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就各保單記載之價值,有多處均打?號,並未提出各該保單價值之證明,此部分已屬未補正,並依債務人帳戶資料所示,其聲請更生前2年尚有保單還款、保單還息、保單借存、保險公司保費扣款、安麗匯款,甚於104年9月14日保單借存即達57,000元,亦有債務人之帳戶資料在卷可稽。是債務人就此部分,亦顯未補正,並屬拒絕提出關係文件及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是債務人就上開事項迄今均未補正,並就該部分顯亦係拒絕提出關係文件,隱匿財產,不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情節重大。聲請人迄今均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秋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蔡秋明附表:
┌───────────────────────────┐│㈠聲請人稱目前在「協力旺香雞排」工作,請提出工作及薪資││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㈡聲請人如於戶籍地之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請敘明原因為何││、戶籍地房屋所有權為何人、現由何人占有使用。│├───────────────────────────┤│㈢補正受扶養權利人(長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㈣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年1月起至104年11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㈤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000元。│├───────────────────────────┤│㈥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㈦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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