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494號反訴原告 徐林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蘇育鉉 律師複代理人 陳寧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查本件反訴聲明第四項擴張請求金額:反請求被告應給付反請求原告6,736,964元。係因財產權而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726元,扣除反訴原告就該財產權部分已繳之31,888元,尚不足35,83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不足之35,83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家事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