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64號上訴人 簡沈助 被上訴人 袁心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6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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