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35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 律師(扶助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酌定扶養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予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李采錡